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研究
2017-11-01金晶
世界家苑 2017年11期
金晶
摘 要:本文从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的现状出发,探讨了二审开庭审理难的原因,并提出改革建议,坚持二审审理以开庭为原则,调查讯(询)问为例外,合理分流案件。
关键词:开庭;调查讯(询)问;完善
在刑事诉讼中,二审审理方式主要有三种:开庭审理方式、书面审理方式和调查讯(询)问方式。三种审理方式各有特点。二审审理方式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形式问题,它服务于审判任务。二审审理方式是否恰当,关系到能否充分发挥二审程序的作用;关系到能否及时发现和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关系到两审终审制的真假虚实,归根结底,关系到能否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以及切实履行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责。
一 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的现状
⑴ 现行立法关于二审审理方式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可以不开庭审理。……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