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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教练员对运动员的注意义务分析

2017-11-01支成勇温红星

世界家苑 2017年11期
关键词:教练员运动员分析

支成勇 温红星

摘 要:立法确定体育活动参与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推动未来我国体育职业化的必然要求。但是我国缺乏对此关系的法律规定,而西方国家通过判例法明确了教练员对运动员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这些内容可以为我国未来制定相关法律提供理论与实践的参考,对此,我国要结合本国国情,完善制定相关法律,构建权利义务关系,以约束教练员的不当行为。

关键词:教练员;运动员;注意义务;分析

国内外都曾发生过教练员对运动员实施强迫训练、人身攻击、侵权伤害等行为,在这种诉讼下,就需要独立的法律领域,保护运动员的权益,明确教练员的法律责任。英美国家已经形成较成熟的相关法律,因此基于教练员对运动员的注意义务分析势在必行,以推动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

一、教练员产生注意义务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定

例如,英美法是基于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一种近邻原则来判定是否产生注意义务,这种近邻关系要求要求行为人要担负责任,但不局限于空间意义上的近邻性。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指出教育机构或学校对在校学生的教育管理义务、医务人员的告知和诊疗义务、动物管理人员对动物的的管理义务等[1]。这些都是通过明文规定将注意义务法制化。

(二)所处职业要求

当行为人某一特定职业,就会产生相应的特定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可能是明文规定,也可能是不成文的行为准则,如职业道德、公共生活准则、保护职务对象等。教练员的注意义务不仅仅为运动员提供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指导,在生活上也有督促义务。但二者的关系不是管理与服从的关系,而是一种平等关系。

(三)先行行为产生

为避免损害的发生,行为人通过合理预见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先行行为使他人处于危险之中,这种先行行为产生注意义务,如违约责任、施工警示义务等。

(四)相关合同约定

合同约定的义务不仅仅是明文要求的义务,还包括随附的保密、通知、照顾等义务。如果违反了相关义务,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此外,这种合同产生的义务也是对法定注意义务的一种补充[2]。

二、判例法中教练员对运动员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应对策略

这项义务要求教练员对潜在危险进行分析预判,并及时制定出解决策略。当运动员在训练或比赛中可能遇到潜在危险时,教练员要及时制止,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制定的应对策略需要教练员的科学决策和严格执行,若制定策略仍发生损害,那么相当于教练员没有履行义务。

(二)落实有效监管

教练是经过严格培训的专业人员,具备丰富的比赛经历,能够准确预判出运动员的可能受到的损害、比赛环境的危险、设备的不足。那么,在运动员比赛时,教练必须出现并对运动员实施监管和有效控制,避免可预见伤害的发生。同时,教练员和管理人员都要承担维护、监督比赛环境的责任,为竞技比赛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对于体育设备,教练员要定期保养、保修,确保安全、可靠、干净。运动员配备的设施要符合他们的身体状况、承受能力、年龄等[3],还必须穿戴防护设备。

(三)评估身体状况

无论是训练还是比赛状态下,教练员都要对运动员的体能、健康状况、技能熟练度、反应力等进行评估,以科学制定训练计划,确定技能发展方向。特殊运动员和受伤运动员需要接受专业医学评估,在医生许可情况下,再返回训练或比赛中。另外,教练员要将运动员的综合素质与比赛赛制相结合[4],以实现最大效益。

(四)给予正确指导

教练员拥有高水平的专业技能,能够帮助运动员激发潜能,提高运动成绩。教练员提供的指导必须具备安全性、合理性、循序渐进性,避开不安全的技术和训练方式。必要的情况下,先通知运动员及其家属,这种训练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构建教练员对运动员注意义务的途径分析

(一)构建权利义务关系,推动管理体制改革

目前我国体育界的管理体制较为落后,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无法保持一种平等互助的关系,仍呈现出师徒关系。法律上注意义务的缺失也导致运动员法律意识的淡薄,不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因此,我们应当关注二者的法律关系,构建起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促进体育界改革进程,实现我国体育的市场化、职业化。

(二)结合中国当今国情,恰当借鉴西方经验

虽然西方国家的相关法律比较成熟,但并不是都適用于我国。例如,在韩国,“魔鬼训练”被认为是不法行为,但我国肯定不能理解、接受;英美法要求有充足的保险额运动员才有参赛机会,这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符[5];英美法还要求教练员的身份必须独立,若是这样出现问题就无法追究责任,只能再建立一个追责机制。因此,借鉴西方经验时,应当结合中国国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三)制定注意义务法律,约束不当义务行为

对于教练员对运动员的注意义务,应该制定法律,为运动员的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保障,以法律手段规范教练员的行为,维护我国体育市场的秩序。在制定时,一方面要给予教练员一定的主导权,但同时也要承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评定重大过失要有相应的标准,且在《教练员行为守则》中体现出来。此外,体育协会要注重教练员的专业培训,教会如何规避风险,处理事故。

结束语

总而言之,通过对英美法系的考察,恰当借鉴英美国家经验,制定并完善我国未来体育的相关法律,规范教练员的行为,让教练员与运动员发生法律纠纷时有法可依。同时,教练员本身也要提升自我综合素质,严守职业道德,履行职业义务,为我国体育事业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 姜世波,彭蕴琪.教练员对运动员的注意义务探微[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9(06):1-8.

[2] 蔡端伟,吴贻刚.教练员领导行为、激励氛围与运动员激励内化——来自全国361°排球锦标赛球队的实证分析[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4,29(02):142-146.

[3] 杨尚剑,孙有平,季浏.教练领导行为与凝聚力:信任的中介作用[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14,38(02):69-73.

[4] 杜七一,柳莹娜.教练员家长式领导对运动员个人主动性的影响——基于自我效能感的中介作用[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6,50(12):83-89.

[5] 郭正茂,杨剑.教练员自主支持对运动员心理疲劳的影响——基本心理需要的中介作用[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7,32(06):487-493.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第五中学(历城体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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