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舆论监督司法的应有限度
2017-11-01赵聪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8期
摘 要 舆论监督越来越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公正裁决的重要途径。但是,舆论暴力、媒介审判等问题也屡屡发生,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公正裁决,因此舆论监督司法的应有限度就成为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本文从于欢案的基本案情出发,对舆论介入该案的时间、方式、报道内容等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舆论监督司法的应有限度。
关键词 舆论监督 司法公正 应有限度
作者简介:赵聪,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法学系本科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052
随着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的增强和网络媒介的高速发展,司法领域中某些个案极易成为舆论热议的话题,从而形成舆论对司法的监督。舆论监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舆论监督是指公众对社会现实普遍的、共同的意见,其实质是代表公众的意志对社会现实做出强有力的主动回应;狭义的舆论监督是指新闻媒体监督,指报纸、刊物、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抨击或批评。 舆论监督司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但是,舆论与司法各自的特征决定了这种监督必须要有合理的限度,否则容易滋生舆论对司法的干扰。下文将以于欢案为例进行分析。
一、于欢案案情简介
于欢案是2016年4月发生在山东聊城的一起刑事案件。2016年4月14日,以杜志浩为首的催债队伍围堵苏银霞及其子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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