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特殊性
2017-11-01谢琨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8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摘 要 《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的修订,授予了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全国正式铺开。理论和实务中颇具争议的是检察院在该类诉讼中的主体身份问题,此争议引出一系列因主体地位不同而致的程序和实体问题。部分学者认为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与他类诉讼并无不同,但事实上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在调查核实权、证据证明、诉讼执行等方面均具有显著的特殊性,应当受到重视。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 调查核实权 证据证明 执行监督
作者简介:谢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研究方向:诉讼法学、民商法学、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049
经过在十三个省市为期两年的试点①,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2017年6月27日以全国人大修法的方式正式确认,使长期以来存在的全国人大将以扩大试点、以决定形式授權还是以修法方式确认制度的争论归于消弭②,检察机关以诉讼方式保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在全国范围内将出现大量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身份和地位如何,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与其他诉讼在多大程度上存在差异则仍存在广泛争议。如刘艺教授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与一般诉讼相比十分特殊,与公益组织等提起的公益诉讼也有差异,具有最后保障的特性,且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与其他主体差异明显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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