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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附条件逮捕”制度的适用

2017-10-26李鑫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1期
关键词:必要性

摘 要 “附条件逮捕”制度是一项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由来已久的制度,但以成文方式明确下来的时间不长。“附条件逮捕”与一般逮捕、“附条件逮捕”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 、“附条件逮捕”后跟踪审查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有联系又有区别。本文认为正确理解与适用“附条件逮捕”制度,还应注意能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能否适用国家赔偿以及纳入考核的必要性三个问题。

关键词 “附条件逮捕” 一般逮捕 捕后羁押 必要性 审查

作者简介:李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017

2013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制定《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为《意见》)。《意见》对“附条件逮捕”的适用范围、条件、启动、审查、决定、报备、撤销及责任追究都做了具体的规定。正确理解与适用“附条件逮捕”制度,需要明确与几个相近制度的联系与区别,注意几个问题。

一、 概念及适用条件

(一) 概念

《意见》明确规定了附条件逮捕的概念。即“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对于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重大案件,可以依法批准(决定)逮捕,并应当对侦查机关提出捕后继续侦查取证要求,经跟踪审查,认为证实犯罪所欠缺的证据不能取到或取证条件已消失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这项工作制度,可以简称为‘附条件逮捕。”

(二)适用条件

《意见》第二条至第六条分两个阶次规定了“附条件逮捕”制度的适用条件:

1.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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