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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量违法建筑补办手续面临的责任风险研究

2017-10-26张冰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1期

摘 要 地方政府以先上车后补票等优惠政策招商引资产生的存量违法建筑,若补办手续使其合法化,就与地方规章规定的先处罚后补办手续存在矛盾,导致补办手续的规划许可部门面临一定的责任风险。本文认为对此风险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仅仅是程序违法而无实体违法的违法建筑、超过处罚时效的存量违法建筑、对上级要求先补办手续提出过异议的未超过处罚时效的违法建筑补办手续,规划许可部门无责任;对未超过处罚时效且实体违法、未对上级要求补办手续提出异议而进行补办手续,造成漏处罚的责任,也不能上升到渎职犯罪责任,而仅是一般行政责任。

关键词 违法建筑 补办手续 处罚时效 漏罚后果 渎职犯罪

作者简介:张冰,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031

根据住建部2012年《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由此对违法建筑可定义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对违法建设行为及违法建筑,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首先应责令停止建设,然后区分有无可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分别对待,一种情形是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另一种情形是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再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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