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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确定

2017-10-24

中国社会保障 2017年7期
关键词:主体

冒名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确定

主持人:

我们单位招工的时候,有一名职工使用他人身份证应聘,我单位未能发现其虚假身份。招用后,我单位与该“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该状况维系多年后,被冒名的人员找到我们,声称其才是劳动合同上署名人员以及被保险人,该事实已经确认。请问,与我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冒名者还是被冒名的人员?

内蒙古读者 夏先生

夏先生:

劳动关系的确立有三种基本的形式:根据劳动合同等合意行为建立,根据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事实行为建立,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建立。在本例中,被冒名者与你单位之间不符合上述三种形式,因此没有劳动关系。冒名者与你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个人方的主体名称不对,存在欺骗),但是该人员实际向你单位提供了劳动,你单位支付了劳动报酬,因此宜认定该人员与你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冒名者与你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你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冒名者与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你单位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关系的确立是以缴费为核心的,缴费后才能形成有效的社会保险关系,因此,除非缴费撤销,否则被冒名者与社保机构在该缴费时段存在社会保险关系。

由于社保机构在征收该社保费中并无过错,用人单位为被冒名者缴费是因为冒名者欺骗和用人单位审核不严所致,因此该社保缴费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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