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羁押人员医疗保障与法律适用
2017-10-24向春华
中国社会保障 2017年7期
■文/向春华
被羁押人员医疗保障与法律适用
■文/向春华
羁押人员医疗保障现行规定
羁押是指逮捕、拘留决定实施以后,公民被置留于法定场所而被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广义上的羁押还包括对羁押人员的特殊执行形态,如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从涉及处罚性质来看,可以分为行政羁押、司法羁押、刑事羁押。对于羁押人员的医疗保障,现行立法有明确的规定。
1994年颁布、2012年修订的《监狱法》适用于监狱对刑罚的执行。《监狱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第五十四条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第七十三条规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看守所条例》适用于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和部分在看守所执行刑罚人员的羁押,如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的任务之一是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第二十六条规定:“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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