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适用范围有无限制
2017-10-24
中国社会保障 2017年7期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适用范围有无限制
主持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伤残待遇、护理待遇的基础。除了在这两项待遇中的适用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否能适用于其他领域,比如劳动关系的判定?在其他领域或者法律关系中,涉及劳动能力的判定时,是否可以不采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新疆兵团 戴女士
戴女士: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如鉴定主体、鉴定程序、鉴定结论,主要见于《工伤保险条例》,但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也有规定。例如,《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社会保险法》,还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对劳动能力鉴定作出具体规定,其实,这些法律既无必要也不应该对劳动能力鉴定作出特殊或具体规定。这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常识。即,对于一个法律部门管辖、规范的法律关系,其他法律部门通常不能介入,更不能越俎代庖,否定“主管”法律部门的制度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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