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有争议时,可否实施劳动监察
2017-10-24
中国社会保障 2017年7期
劳动关系有争议时,可否实施劳动监察
主持人:
劳动者向人社部门投诉反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用人单位则表示与该劳动者之间无劳动关系。在此种情形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否继续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情形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是否有权力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宋先生:
湖北读者 宋先生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职责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过程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均需要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问题不在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没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而在于确认劳动关系职权的深度。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确定的劳动争议之一,属于劳动仲裁机构管辖范围。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相比,劳动仲裁机构的管辖权限更为明确、处理更为专业、审查更为灵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情形,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否继续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主要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否能够准确界定劳动关系。如果能够比较充分地确定劳动关系的存在,可以继续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如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无法或者不能准确界定劳动关系,则先行经由劳动仲裁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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