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制度的演变与改革
2017-10-24王泰山马媛媛
中国社会保障 2017年7期
关键词:制度
■文/王泰山 马媛媛
伤残津贴制度的演变与改革
■文/王泰山 马媛媛
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以及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用以保证工伤职工及其家庭生活的替代工资收入。
伤残津贴制度的演变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制度内容为: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75%,付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60%,付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劳动力恢复后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给予适当工作。
第二阶段:1996年—2003年实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制度内容为:一级至四级的,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企业难以安排五级和六级伤残人员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第三阶段:2004年之后实行《工伤保险条例》。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伤残津贴标准与试行办法规定相同;五级和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60%。
从计发标准看,第一阶段工资替代率较低,第二、三阶段较高,待遇提升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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