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决狱中“原心定罪”之适用
2017-10-21杨加玲
卷宗 2017年3期
杨加玲
摘 要:“原心定罪”作为“春秋决狱”的核心原则,它强调主客观相统一的司法审判方式,其与现代刑法理念暗合。“诛心”和“恤刑”是“原心定罪”的两种表现,这是源于操持这把“刀”的人有“善”、“恶”之分。因此,应当正确认识董仲舒所提倡的“原心定罪”,不可因其被奸邪利用而否定该制度,应当认识到其存在的合理性。
关键词:春秋决狱;原心定罪;主客观相统一
1 “原心定罪”——“春秋决狱”的核心原则
董仲舒提出“不学《春秋》则无以知前后旁侧之危,则不知国之大柄,君之重任也。故或胁穷失国擒杀于位,一朝而至尔。苟能述《春秋》之法,致行其道,岂徒除祸载!用尧舜之德也。”[1]可见董仲舒认为“《春秋》记天下之得失,而见起所以然之故”。董仲舒不局限于在理论上讨论《春秋》大义,更是将其这种“视前世已行之事,以观天人相与之际,甚可畏也”[2]的思想运用到审判实践中,以调节法理与情理的矛盾。“春秋决狱”,便是春秋大义实践化的具体表现。
董仲舒对“春秋诀狱”这样定义道:“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3]因此,“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是在把握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重点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即“重志”。《春秋》记载的“君子原心,赦而不诛”便是其“原心定罪”的理论来源。
据《太平御览》中记载董仲舒所断之亲属相犯案、是否私为人妻案可以看出,董仲舒所处理的这些疑难案件,若完全依据律法作出判决,将有乖人情,而《春秋》中记载的案例则很好地为董仲舒提供了解决疑难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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