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在不同阶段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的把握
2017-10-21马姗姗
卷宗 2017年3期
马姗姗
摘 要:在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的确定上,我国采用的是折衷原则,然而该原则较为概况,审查实践中需要基于面临的实际问题以及所处的程序目的来适用该原则。作者结合相关规定和实际案例分析解释了该折衷原则的基本含义,以及该折衷原则在授权、无效确权、侵权程序中的适用。
关键词:权利要求解释;保护范围确定;折衷原则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書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由此可知,在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的确定上,我国的法律规定基本上与欧洲一致,即采取的是折衷原则。
然而该原则在该法条中的限定却是极为概括和上位的,尽管可以明确该条款包含了两层含义,权利要求的内容占主导地位,同时兼顾说明书及附图的解释作用。然而,在什么情况下采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这种解释是否仅限于澄清性解释还是应当扩展到整体方案的所有特征?在授权、无效确权、侵权程序中该折衷原则的使用是否需要保持一致还是应当具有不同的把握标准?下文笔者将结合相关规定来汇总一下在不同程序中如何把握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并进一步结合案例予以分析,进而理解该原则的基本含义以及其在不同程序下的适用。
1 授权程序中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
2010年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做了阐述:“说明书及其附图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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