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适用的商榷
2017-10-21刘承刚
卷宗 2017年3期
刘承刚
摘 要: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出台解决了在同一保险事故中既存在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的原因、又存在保险合同非承保范围内的原因以及免责事由这种复杂情形下,是否应当给付保险金以及给付保险金计算方式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的判决对这条司法解释作了不合理的扩大使用,从而可能引发一系列道德风险,影响司法公正。
关键词: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比例
0 引言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解释(三)》”),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出台旨在解决被保险人的损失的发生的原因既包含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又存在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及免责事由这种复杂情形下,是否应当给付保险金以及给付保险金计算方式的问题,使司法审判实践中此类问题没有明确条文依据的情况得到缓解。具体条文如下: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1 对条文的分析
如对《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条文进行细致的文意解释:(1)“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说明的是在既存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又存在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及免责事由这种多因并存的复杂情形下保险金的给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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