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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审计执法中的各种法律关系

2017-10-21陈永太董秀岚宋军艳贺旭勇

理财·经论版 2017年4期
关键词:法律

陈永太 董秀岚 宋军艳 贺旭勇

复核审计报告过程中, 笔者发现不少审计人员对审计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之间的区别不是特别清楚。例如审计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界限划分不清,直接导致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权入侵民事权益,并且把本应由民法等民事法律法规调整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审计发现的违规事实写入审计报告并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审计法律关系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与其他具有行政权的法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主体依据其法定职权行使行政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时有混淆,即审计权抢滩其他行政机关等主管领域。审计执法本质上是行政权的一部分,个别被审计对象因其财经违规行为非常严重已经涉嫌刑事领域,触犯刑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但是却以审计处理处罚代替刑罚,滥用行政权,越权司法管辖。下面将以案例的形式来分析各种法律关系之间的区别,以期对审计工作有所帮助。

一、 审计入侵民事权益,审计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界限不清

(一)审计法律关系

审计法律关系是指依据审计法律规范在调整审计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具体审计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我国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三个:一是实施审计一方的当事人,包括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各级审计机关中具体从事审计业务的人员,以及授权性主体,包括审计机关授权实施审计的审计特派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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