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维·米勒与罗尔斯社会正义理论比较研究
2017-10-21苏磊张志忠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7年17期
关键词:比较
苏磊+张志忠
【摘要】戴维·米勒认为社会正义是利益或负担的分配,他从界定人类關系模式为切入点,提出了社会正义三原则——需要、应得、平等。米勒重视结果正义,但也强调程序正义是十分重要的。对于社会正义,罗尔斯认为这是用来评价社会制度的一项首要标准,而社会制度是不是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则在于制度本身在分配社会基本善时是否符合正义的要求。罗尔斯的正义论的基本架构为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理性选择。
【关键词】戴维·米勒 罗尔斯 社会正义 比较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7.17.019
戴维·米勒的社会正义理论
戴维·米勒是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他著述颇丰,对许多社会政治理论问题有独到的见解。他撰写了《布莱克维尔政治思想百科全书》《论民族性》《社会正义原则》和《公民权与民族认同》等著作以及大量的社会政治理论论文。
社会正义问题是米勒重点关注的议题。他对此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探讨,力图明确社会正义的概念内涵。对人类社会自形成以来的诸多形态进行认真梳理之后,米勒从人类社会关系的复杂形态入手,抽象总结划分了团结性、工具性以及公民身份等三种模型。从人类社会关系模型入手,米勒引申出了三种社会正义原则,即:需要原则、应得原则、平等原则。
人类关系模型。首先,团结性的社群。人类社会所形成的社群具有稳定性,以及在人们的精神状态上有着共同的民族精神和相同的民族认同。米勒将这一类社群称之为团结性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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