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之裁判功能评析
2017-10-19卢晓鹏
中国市场 2017年30期
关键词:基本原则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规范属性,是道德准则法律化的典型代表,被誉为“帝王条款”,且其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高度一致,是建立平等、和谐、文明、有序的社会环境的基本行为准则。最新颁布的 《民法总则》也明确将诚信原则与平等原则等共同确立为其基本原则。文章从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其在法律中的体现等来评析其裁判功能。
[关键词]诚实信用;司法适用;基本原则;裁判功能
[DOI]1013939/jcnkizgsc201730216
在当今世界,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尚未发现不予承认诚实信用原则之立法。诚实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准则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并且其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还发挥着解释、补充法律、指导司法实践的功能。但是,诚实信用原则是否可以作为裁判依据直接适用,本文进行如下阐述。
1诚实信用的含义
对于诚实信用(以下简称“诚信”)原则的含义,国外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德国学者施塔姆勒作为自然法学派的学者,他认为诚信原则是人类应该追求的理想境界,是法律和契约不能取代的,不受契约的约束,独立于法律而存在,被称为实在法的“守门警犬”,时刻监督并检验着实在法龙卫球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版。邓伯格与恩德曼以道德的眼光看待诚信原则。他们认为诚信原则的作用在于使人们在交易场上可以得到交易上的道德保障。
我国古代思想家孟子认为“诚者,天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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