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下的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研究
2017-10-17李平菊寇浩宁
中州学刊 2017年9期
李平菊++寇浩宁
摘 要:土地三权(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衍生了源于土地集体所有权的集体收益权、源于农户承包权的承包收益权、源于土地经营权的经营收益权。在大规模土地征用开发过程中,巨额的土地补偿款作为土地收益的集中表现形式,在集体与农户以及不同权益主体之间进行分配。“三权分置”对征地补偿款分配具有决定性影响,它使村集体、普通承包农户以及承包大户(经营性农户)之间形成了巨大的补偿款分配差距,并有可能带来农户之间土地收益(收入)分配的非平均化,进而造成农户之间的收入分化。
关键词:“三权分置”;征地补偿;“两田制”;土地收益权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7)09-0085-05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三权分置”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三权分置”,即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土地承包权归属(集体中的)农户,土地经营权归属(流转后的)土地经营主体,“三权分置”并行。本次土地制度改革不仅对明晰土地产权、加速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产生重要推动力,还对因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以及土地非农化征用开发等带来的巨额收益分配产生深远影响。
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三权分置”
《意见》出台之前,为适应和促进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和非农产业发展,一些地方的农村已经存在类似于或接近于“三权分置”的土地产权制度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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