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再定义背景下网上商店的权利属性及法律规则
2017-10-17邓雅芬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5期
邓雅芬
摘要:
民法上的物随着社会发展呈扩张趋势,掀起对物的概念再定义的议题。网上商店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应在物债二分体系下界定其权利属性,其能满足人类一定程度的“支配权”并具备独立的物权客体属性,可被界定为物,经营者对网上商店享有的权利是物权。基于网上商店的特殊性,对其占有、使用应当有特殊的法律规则。
关键词:物;网上商店;债权;物权
中图分类号: D913.2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7)05006605
一、民法上物的再定义背景概述
凡是独立于人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社会需要并被人类所控制和支配的物,按通说观点都能成为民法上的物,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个物的范畴呈现逐渐扩大的趋势。20世纪伊始民法上否定了“物必有体说”的物的概念界定,但所列举的物仍囿于物理学上新发现的自然力。自20世纪以来,新型事物俨然突破了物理学范畴,扩大到了自然属性的范畴,如各种生物、人体器官、电子证券以及基于数字记录的虚拟财产等这些新事物都需要新的法学理论进行概括。我国民法第一次规定物的概念始于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其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1] 该条款以物权客体为上位概念进行构建,对物的概念的重新定义提供了法律依据,将物权客体归纳为物和权利[2]。从发展脉络检视,物契合当代社会广泛性和体系性的特点,其概念从单一化向多极化方向发展,物的新生种类层见叠出,能够被利用、控制、支配的物的范畴愈来愈丰富,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已不能满足如今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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