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法律概念的实践审视与理论溯源
2017-09-30李爱年刘爱良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7年5期
李爱年+刘爱良
摘 要:在湿地立法实践中,湿地概念存在两种并行的模式:《湿地公约》对湿地从管理的便捷性做了经典探索,其特点是宽泛定义与重要湿地名录管理相结合;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重在湿地法律概念的科学性,其特点是突出湿地生态特性与湿地科学分类。两种模式各有优劣,科学性定义更契合湿地法律概念的生成规律及基本特征。我国湿地法律概念应当实现由管理性定义向科学性定义转型,立法上需加强对湿地“科学性要素”的摄入,并适度平衡“管理性要素”的需求。
关键词:湿地;湿地公约;科学性定义;管理性定义
作者简介:李爱年,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 长沙 410081)
刘爱良,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南 长沙 410081)
上世纪50年代开始,美国、加拿大等欧美国家开始认识到湿地的独特生态价值,逐步开展湿地研究,探索建立湿地管理制度。1971年《湿地公约》(公约全称为《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通过以后,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湿地保护立法的高潮。湿地概念是湿地保护立法的最基本要素,也是湿地管理和湿地保护制度设计的前提。但是,我国环境法学界尚未有学者对湿地法律概念进行系统研究,导致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上对湿地法律概念认识不清。2016年国务院将《湿地保护条例》作为预备项目列入立法计划,湿地法律概念的合理界定成为该条例首当其冲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加强湿地法律概念的研究,为《湿地保护条例》提供立法参考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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