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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7-09-23王晓娇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0期

王晓娇

摘 要: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行为无法查实但又存在合理怀疑时,可利用证据规则即举证责任的分配对案件进行裁判。如出借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合法性或无法对个案中的有关法律关系内容明显有悖常理等特殊情况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保护合法债权人的权益。

关键词:虚假诉讼;证据规则;责任分配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米某于2013年5月、6月通过其某商业银行账户向被告陈海某某银行账户交付269000元、100000元,于2014年11月通过陈米某某商业银行账户向被告陈海某某商业银行账户交付119300元。被告陈海某于2014年11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陈米某借到人民币肆拾捌万捌仟叁佰元整(¥488300.00)(月利息2分计) 借款人:陈海某 2014年11月10日”。其中2013年5月原告交付100000元后,被告于2013年5月某日转回陈米某账户6235元,期间被告账户中并无其他交易记录;原告于2014年11月某日交付119300元后,被告于当日转回陈米某账户39950元。自2013年8月起被告及其丈夫许某,为原告陈米某归还其某银行贷款本息17次共计204684元;自2014年9月起,为陈米某归还其某银行的贷款本息6次共计26070元。原告陈米某自2014年3月起,代被告陈海某归还某银行其贷款本息7次共计156376元。

二、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对识别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提供了判断标准,即在具体民间借贷个案符合某些情形时,应当严格审查借贷相关事实,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虚假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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