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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过程中的鉴定问题

2017-09-23李玲玲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0期

李玲玲

摘 要:中华医学会在2013年全国医疗鉴定工作研讨会上也提出各地医学会要积极开展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据此,在医疗纠纷诉讼领域,医疗损害鉴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另一种是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1]法官一般不懂医学,对于医疗纠纷中的专业性问题难以把握,在诉讼中很难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因此只能高度依赖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甚至可以左右一场医疗纠纷诉讼的成败,因而被称为医疗纠纷诉讼的“准判决书”。然而,我国现有的医疗损害鉴定体制弊端重重,被社会广为垢病,成为制约我国医疗纠纷诉讼的一个瓶颈问题。

关键词: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近年来,医患纠纷已成为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公正处理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关系到医学科学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进步。《条例》作为一部专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法规,在医疗事故概念界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和内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赔偿的标准,患者权利的保护,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等方面的规定,具有很强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因此,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而确立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适用《条例》的司法原则。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医疗损害责任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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