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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环节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7-09-23王勇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0期

摘 要:新刑诉法确立的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以人为本,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多检察机关运用刑事和解来解决实际案件。本文试分析刑事和解制度在检察环节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刑事和解;检察实践;完善建议

一、刑事和解程序概念

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刑事和解中,加害人能积极主动地向被害人真诚悔罪,并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在国家专门机关或专业法律人员的主持下,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达成后,国家专门机关可以对加害人从宽处罚,或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检察环节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存在的现实问题

1.办案人调解积极性不高

一方面,受案件考核机制的制约,严格控制刑事案件的不捕率、不起诉率。另一方面,实践中的大部分刑事和解案件,检察机关需要承担调查走访、评估考察、调解疏导等一系列工作,这使得检察机关的办案成本大大增加,刑事和解工作成为“烫手的山芋”。

2.刑事和解案件的赔偿标准不一

现阶段,当事人和解一般以经济赔偿为重点,因此,赔偿的顺利履行是刑事和解程序效果的保障。但在一些刑事和解案件中,被害人利用加害人渴望和解的心态,漫天要价,所要求的经济赔偿数额明显超出了其所遭受的损失,司法实践中也缺乏一个相对明确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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