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夫妻分居期间之债务归属认定
2017-09-23卢庆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0期
卢庆兰
摘 要: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共同财产制,使得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呈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局面。那么在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能否算夫妻共同债务?本文在分析了夫妻分居期间债务之类型的基础上,提出了判断夫妻分居期间债务归属的原则及建议。
关键词:分居;债务;家事代理
一、夫妻分居期间债务认定之立法现状
对于分居期间夫妻债务的责任承担问题,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并未作特殊规定,而是将其视为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按一般夫妻债务认定规则予以酌情认定。目前,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分居及分居期间财产与债务归属的定位,呈现如下特点:首先,承认夫妻分居的社会事实,将其视为能引起婚姻法律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定事由之一,即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准予离婚;其次,将“分居期间”视为“婚姻存续期间”中的某一阶段,对夫妻于分居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未作特殊规定,分居期间夫妻债务之认定仍适用夫妻债务识别的一般规则。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 》第24 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的,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能证明该债务系由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除外。显然,依此规定,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所举之债将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能够证明上述两种例外情形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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