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人的配偶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017-09-23刘江昆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0期
刘江昆
摘 要:共同借款人向债权人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共同借款人的配偶对借款承担共同债务,应区分情况对待,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确认共同借款人各自的借款份额,则可以要求共同借款人的各自配偶承担相应借款的共同还款责任;如果债权人不能举证确认共同借款人各自的借款份额,则因无法确定配偶享受了多少金额的利益导致共同债务的份额不清,债权人举证责任不充分,从而无法主张共同借款人的各自配偶承担相应借款的共同还款责任。
关键词:共同借款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份额
一、案例
2015年12月8日,被告张某某、王某、李某、赵某、刘某向原告黄某借款40万元并出具相应金额的借条,时原、被告约定借期利息为月利率3%,利随本清,并约定如出借人催告,借款人不按时履行的,借款人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费用。当天原告向五被告交付了40万元款项,但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某某、王某、李某、赵某、刘某均未归还本息,因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张某与张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原告为本起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51万元。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某、王某、李某、赵某、刘某归还借款40万元并给付2015年12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负担律师代理费1.51万元,并要求张某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庭审中,六被告均未到庭应诉,原告提供了40万元借条、40万元收据、张某与张某某的婚姻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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