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司法改革形势下的刑事审判监督权
2017-09-23李圣洁张利钦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0期
李圣洁+张利钦
摘 要: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推进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刑事审判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本文结合基层检察院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实践,在找出问题、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有效举措,进一步加强基层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职能。
关键词:刑事审判监督权;监督与制衡;完善與强化
一、新的司法改革形势下应当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权
在新的司法改革形势下,刑事审判逐步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开庭审理在公诉案件刑事诉讼过程中居于中心地位,只有经过庭审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一审开庭为审判活动的中心和决定性环节。“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以审判机关为中心,而是以审判活动为中心,在这种诉讼制度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律师处在一个稳定的三角构架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更强,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角色也更加突出和鲜明,这意味着公诉工作的重点从幕后走向台前,诉前和诉后工作成为相辅相成且不可偏废的双生儿,检察机关的职能面临着更加多变的形势和更高的要求,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刑事审判监督职责,以适应司法改革新形势,成为当前检察工作新课题的题中之义。
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根本目的是查控刑事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在司法管理体制不健全、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存在差异、地域或司法政策局限等多种因素制约下,刑事审判中程序违法、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畸重甚至司法腐败等现象并未根本杜绝,重实体而轻程序等现象依然存在,由此造成的司法不公不仅损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也动摇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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