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制度构建设想
2017-09-23张沛香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0期
张沛香
摘 要:轻刑案件在我国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务实践中大量存在,在整体案件数量中占比很大,为了更好地提高司法效率、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轻刑案件的非羁押诉讼制度也就应运而生了。本文以基层检察工作实践为视角对轻型案件非羁押诉讼提出一些思考。
关键词:轻刑案件;非羁押;无逮捕必要;羁押必要性审查
基层检察工作实践中,轻刑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捕后判轻刑案件,即该案件在整个诉讼阶段采取过或者一直采取的强制措施方式为逮捕,但最终所判处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另一类为非羁押性轻刑案件,即该案件在整个诉讼阶段采取的均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方式。
通常来讲,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是指对可能判处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主要指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方式来进行诉讼。笔者认为,此处的非羁押诉讼案件不仅仅应包括在整个诉讼阶段均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案件,也应该包括曾经采取过逮捕,后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案件。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更应该鼓励建立并完善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制度,减少捕后判轻刑案件的数量。
一、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p>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