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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研究

2017-09-23楼敏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0期

摘 要:目前,关于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尤以民间借贷案件为典型,不管是在审判实务中还是理论探讨中都是众说纷纭,没有定论。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工作者对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理解不清晰以及法律本身不够完善。由此导致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同案不同判,也极大地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法院的公信力。因此,有必要对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本文拟以民间借贷案件中所存在的审判实践问题出发,对现存的法律、司法解释及最高院会议纪要对该问题的规定作出解读和分析,并将提出笔者个人的一点建议,以期在夫妻一方个人利益与债权人利益间找到一个有效的平衡点,实现法律真正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外部关系;日常家事代理

一、问题的提出—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实务现状

從目前浙江地区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情况来看,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①部分法院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举债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配偶另一方可以举证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②部分法院认为债权人向非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要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债权人负有举证证明该负债所得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所需,以及非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是否在其出借款项时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即不将债务形成时间作为确定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而把配偶另一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举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评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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