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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2017-09-23赵欣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0期
关键词:概念

赵欣

摘 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设立的宗旨是维护物权交易的动态安全,调整物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本文通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的探讨,提出了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善意取得;概念;构成要件;完善建议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一项重要制度,对维护财产交易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客体局限在动产上,而我国《物权法》将该制度扩大到不动产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规定尚不够细致完善,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运用常出现各种问题。因此,需要在理论研究上及实务中不断探索与完善。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概念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概念可表述为: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出于善意、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登记,受让人就可依法取得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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