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竞业禁止的对比分析
2017-09-23张天罡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0期
张天罡
摘 要:就现在的目前实际情况来说明显的立法区别出现在劳动法和公司法中间,他们之间的竞业禁止的规定存在很大的不同。所以要梳理劳动法和公司法在竞争禁止规定间的关系,选择更加合适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解决和分析相应问题,从而对各自的价值目标做到保障的作用。本文分析、对比营业禁止在劳动法和公司法的预警背景下进行,进而完善竞业禁止中的不足问题,使得公司的发展可以迈前一大步。厘清两种不同法域的竞争,使得各主体的利益都能得到很有效的平衡,促使劳动法和公司法的价值目标可以得到不同的实现。
关键词:劳动法;公司法;竞业禁止
现在,在劳动法与公司法的语境下对竞业禁止有着不同的含义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差异性也存在于对竞业禁止的要求上。一般来公司的经理和董事要对公司的机密文件与商业文件负有保密的责任,这是由公司法决定的[1]。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签订竞业禁止的条款是由劳动法规定的,对离职人员的条款更为强调。所以较大的差异性就出现在了劳动法和公司法中间,归根溯源是二者的立法宗旨不同,从而导致二者要根据自己的法律方面的规定做有效的约束和限制。
一、竞业禁止特点与分类
(一)竞业禁止中的特点分析
对特定行为的禁止关系就是竞业禁止所具体针对的,它所具有的义务和权利是权利人在某种程度上所具有的,换种意思就是,对于针对权利人的自身商业竞争的行为权利人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要求一些相关的人员不做这样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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