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提前终止与协商一致解除的区分问题
2017-09-23张紫荆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18期
关键词:经济
张紫荆
(518000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广东 深圳)
关于劳动合同提前终止与协商一致解除的区分问题
张紫荆
(518000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广东 深圳)
【案情简介】
谢某于2006年9月1日入职某电机厂,岗位为总务副部长,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6日至2015年4月5日。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该电机厂决定不再与谢某续签劳动合同。考虑谢某工作年限久、职位高,电机厂负责人于2015年4月2日就此事专门与谢谋进行祥谈,并告知谢某因合同到期日2015年4月5日恰好为清明节,而2015年4月3日至5日系该电机厂放假期间,没有工作人员办理离职手续,故,电机厂决定于2015年4月2日与谢谋解除劳动关系,谢某工资结算至2015年4月5日,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工作年限。谢某认为该电机厂系为逃避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故意不续签,向电机厂表达了希望继续留在电机厂工作的强烈意愿,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经过一番争论,谢某同意2015年4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但要求电机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电机厂没有接受谢某关于支付赔偿金的要求,并于2015年4月2日向谢某出具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该通知书内容为“双方于2015年4月2日终止劳动合同”。同时,电机厂于当天以转账的方式支付了谢某工资及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谢某确认电机厂支付的工资数额与2015年4月1日至5日的应得数额相符。
谢某认为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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