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完善诉讼监督的难点及建议
2017-09-23郑艳玲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18期
郑艳玲
(362600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 泉州)
检察院完善诉讼监督的难点及建议
郑艳玲
(362600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 泉州)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高度,对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做出了“要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等改革决策部署,明确了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任务和方向,具有重大意义。
诉讼监督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诉讼监督等同于法律监督的观点,是不准确的。因为将法律监督归结为诉讼监督,不仅缩小了法律监督的范围。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应该置于整个法律监督之下去理解,是法律监督的一种具体监督形式,是需要专门化的一个概念。根据诉讼监督的这种特性,可以将诉讼监督概括为: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依照法定程序,督促纠正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以保障诉讼程序正当合法的一项专门性的活动。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对法律监督的规定,检察权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逮捕权、诉讼监督权和公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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