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谈我国跨境电商税收新政的影响

2017-09-23王宸宇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18期

王宸宇

(200433 复旦大学 上海)

浅谈我国跨境电商税收新政的影响

王宸宇

(200433 复旦大学 上海)

2016年4月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由试点转为正式。这一政策很可能导致跨境电商领域的重大变化,也为社会各界所关注。

在此之前,我国跨境电商征收的税款一般为行邮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行邮税按以下标准征收:

档次 税率 主要物品1 10%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食品、饮料等2 20%纺织品及其制成品、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及其他电器用具、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3 30% 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系指完税价格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手表)4 50% 烟、酒、化妆品

可以看出,征收本来不应当对电商征收而应当对一般旅客征收的行邮税使得很多商品的税负过低,再加上行邮税有起征点,很多商品能够通过拆包的方式实现免税,因此一方面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另一方面也使得电商相对普通零售商而言有了很强的价格优势。因为普通零售商进口产品需要缴纳进口货物的关税、增值税等,一般情况下是要比跨境电商的行邮税高很多的,这导致了公平性的欠缺。此外,从我国经济发展来看,跨境电商是一种“净进口”的行为,对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的过度优惠,看似导致了跨境电商行业的繁荣,实际上则会造成外国公司冲击中国产业的便利。……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