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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抵押海域使用权类型研究

2017-09-21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0期
关键词:私权续期抵押权人

周 洋

(116081 辽宁师范大学 辽宁 大连)

可抵押海域使用权类型研究

周 洋

(116081 辽宁师范大学 辽宁 大连)

从《物权法》到《海域使用管理法》,我国对海域使用的立法还处在一个起步的阶段,海域使用权抵押中面临的何种类型海域使用权可以抵押、评估机制和标准不完善、抵押权人实现权利难、缺乏实现保障等等问题,本文就以上问题提出自己的研究看法,期望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

海域使用权;抵押

一、我国海域使用权抵押的概念、特征

海域使用权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海域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额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海域使用权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我国海域使用权抵押的现状及相关政策

1.我国海域使用权的抵押的现状

我国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与1993年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的使用变得越来越频繁,海域使用权的抵押变得有了更多的需求。从2004年《海域使用管理公报》中出开始刊登海域使用抵押的相关信息,2005年就开始有了相关的统计信息。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涉足海域使用权的抵押制度。无论是海域使用权的交易数量,涉及面积,贷款金额都处在持续的增长中。

2.现阶段我国海域使用权抵押相关管理政策

伴随着海洋资源的不断开发,相关的抵押交易数量也在近几年呈现了井喷式的增长,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就是向这些新兴的开发方向拓展。由于相关立法的滞后和过于笼统,《海域使用管理法》本身效力层级不高,于是相关沿海城市的金融监管和海洋行政管理部门都先后出台了各种相关的政策措施,这里面以金融监管部门和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居多。也有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单独就海域使用权抵押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做了相关的规定。到现在,已经有六个沿海的省﹑市﹑自治区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对海域使用权的抵押进行进一步的管理和把控。

三、被禁止进行海域使用权抵押的类型

(1)海域使用权的期限或海域使用金已缴纳期限少于海域使用权的抵押期限。海域使用权是有期限的,除根据公共利益或国家需要收回的外,政府原则上都是允许期限届满后进行续期。可以参照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制度,这是我国两种比较特殊的物权。如果期满后未及时办理续期的要进行罚款,但并不收回海域使用权。但是当抵押期限超过海域使用期限或是超过海域使用金已缴期限的时,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却面临保障缺失的问题。因为有无法续期或没有按时续期的问题存在,虽然政府会对收回海域使用权抵押给予补偿,但时抵押权人的权利实现是否及于基于这部分补偿金没有相关规定。以上这种情况对抵押权人的权益侵害或许并不是完全的,但是当海域使用权不复存在的情况发生时,抵押权人的权益更难保障。因为此时抵押权的标的物没了,抵押权没有实现的方法。这些问题归根结底就是海域使用权有使用期限并可以续期,同时抵押期限的具体含义在我国的立法中并没有很好的明确。

(2)抵该海域使用权的评估价值低于所抵押担保的债权。我们来看天津市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和《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中的规定,此种情况下是不予办理抵押贷款的。其理论依据应该是《担保法》第35条第一款,即所担保债权不能大于所抵押物的价值,目的是防止抵押活动中出现欺诈等损害抵押权人权益的行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但这一规定显然也有不合理之处。因为海域使用权是一种准物权,其价值浮动受多方面影响波动较大。比如出现了设立抵押时债权的总额比海域使用权评估的价值大,但由于某些原因使得海域使用权的评估价值下降时又该怎么办?这种规定相对而言比较呆板。

四、海域使用权抵押相关制度缺陷的完善建议

1.减少海域使用权抵押不适当的行政干预

海域使用权被明确的规定在《物权法》这一保护财产性权利的法律当中,突出了其私权地位。但由于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必须经过严格行政审批且实行登记制度,为行政类法律规定所管辖,也因此介入了过多的公权色彩。申卫星教授曾言“面对公权对私权的侵害,我们不禁要问,公权力凭借什么侵入到了私权的生存空间?面对海域使用权抵押这一民事权利,为保障其顺利进行和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公权力当然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介入,但是这一介入的前提和正当程序应当为我们所遵守,并牢记不可逾越。同时,也应当注意的是,作为私权享有者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有权一定程度上决定其在多大范围内承受自己的风险,公权力之手不应过分的干预私权的运行。

2.完善海域使用权抵押评估体系

(1)完善评估主体。笔者认为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评估主体应当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评估机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属于行政机关,处于中立地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评估的公允性和客观性。同时,行政机关属于非营利机构,一方面,对海域使用权的评估实行较低的收费标准;另一方面,实行按件收费规则,而不是按照海域使用权的评估价值乘以固定比例法进行收费,能在很大程度上保障评估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同时,海域使用权的评估机构应当由抵押权人进行委托。现实中,大部分的海域使用权抵押权人都是金融机构,且一些地方的评估机构是受到金融部门的委托进行评估的,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高估的风险。

(2)完善评估体系和评估方法。海域使用权抵押评估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海域评估资质,考取相关资格,具备海域评估经验。同时全国应当出台一套较为完备的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方法,供评估人员参考。在完善评估体系和评估方法中,要充分发挥评估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评估行业自律组织作为专业机构,对用什么方法﹑标准进行评估的判断有其自身的优势。对于现实已经存在的先进的评估方法,自律组织可以提请立法部门通过制度化方式确定下来。同时,海域自律组织还要负责制定海域使用权评估行业的职业准则;负责对评估师进行评估和考核等工作。

周洋,男,辽宁省,辽宁师范大学,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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