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拘禁罪侵犯法益两个学说问题研究
2017-09-21杨瑞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20期
杨 瑞
(467000 河南城建学院 河南 平顶山)
关于非法拘禁罪侵犯法益两个学说问题研究
杨 瑞
(467000 河南城建学院 河南 平顶山)
非法拘禁罪被列为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立的14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之一,表明国家开始意识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性。随着社会发展,公众对于国家关于物质层面的需求减少,对人身权利的保障渴望热度与日俱增。然而,我国刑法中对于此罪名仍然存在若干问题具有争议性。进一步深入非法拘禁罪侵犯公民法益较为模糊的问题研究,对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非法拘禁罪;人身权利;争议;法益
法学界对法益的解释和认可,对于罪名成立具有重要的影响。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非法拘禁罪保护的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具有代表性的学说是可能自由说与现实自由说,两学说整体表达内容不具有冲突性,在个别细节问题中略有偏差。考量两种主流学说,有利于非法拘禁罪侵犯法益的细节问题的具体解释。
一、概念及现行规定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二、国内认定侵犯法益学说概述
关于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法益为这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的表述存在纰漏,法学界存在诸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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