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实践与立法关联度的实证考察*
2017-09-21王黎黎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案例
王黎黎
(西华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39)
工资集体协商实践与立法关联度的实证考察*
王黎黎
(西华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39)
工资集体协商立法以“协约自治”制衡理论为依据,通过劳资双方权利设计、政府部门权力限制、民主管理制度等配套制度的支持,实现劳资双方自主沟通并确定劳动条件。相关案例说明,工资集体协商实践存在四种类型,都可以用“统合协作”理论进行统领:在集体劳动关系的建立过程中,政府参与是主要条件,劳资协作是发展趋势和追求目标。“统合协作”实践是实现“协约自治”立法的合理路径,因为从全球发展趋势来看,“协约自治”需要政府的介入;从2014年以后的实践来看,“统合协作”的实践状态正在向“协约自治”的立法要求逐步转变。
工资集体协商;统合协作;协约自治
集体谈判制度,是韦伯夫妇(Sidney Webb & Beatrice Webb)于1897年提出的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重要策略,并得到了成功实践。但目前,一场关于集体谈判实施现状和未来发展的争论,正在世界范围内展开。一些学者仍信奉韦伯夫妇的理论,认为传统集体谈判在今天仍具重要价值[1]。而另一些学者认为,随着传统的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的不断减少,集体谈判实践模式甚至集体谈判理论,都在发生着变革,某些保障劳动者意思表达和劳资沟通的新制度将提出,并取代传统集体谈判[2]。学者们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分析,可以分为两种视角。第一种视角,关注立法,评价立法优缺并提出完善建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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