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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域外鉴定报告的证据资格及认证方法

2017-09-16陈林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7年5期

陈林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域外鉴定报告的认定存在一定障碍。文章结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以案论法。提出将域外鉴定报告的认定方法归纳为可采信分析和证明力认定两步。对证据的可采性分析主要通过证据材料的“三性”来确定,合法性强调以合法的手段和程序收集、提供证据,真实性的认定主要判断证据材料的来源和表面形式是否达到真实,对关联性的认定则强调审查证据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客观联系。证明力认定则是第二步骤,体现为对证据材料关联性的分析上。

【关键词】域外鉴定报告;证据资格;认证方法

鉴定报告是鉴定人利用其专门知识就案件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而形成的书面报告。鉴定报告通过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和评判,帮助司法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判定案件。域外鉴定报告是在域外法域形成的鉴定报告,是域外证据的一种,属于独立的证据种类。本文所涉鉴定报告主要是指货物经我国出口到国外后对货损货差原因进行分析和损失金额大小所形成的鉴定报告。由于对法律规定的认知并不一致,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对域外鉴定报告的认定各不相同,这导致了证据采信的不确定性,影响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同时,鉴定人员处于不同的国家,又增加了法官在鉴定人不能出庭情况下的认证难度。如何准确认定域外鉴定报告,成为涉外海事审判中不能绕开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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