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著作权损害赔偿之比较法研究
2017-09-16李秀芬赵龙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4期
李秀芬+赵龙
摘要: [HT5”SS〗德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对我国有借鉴作用,通过比较中德两国的制度可知两国在著作权损害赔偿原则、类推许可与合理交易费用、法院酌定赔偿的必要性与规范方式和法院酌定赔偿的确定因素等方面存在差异。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将主观过错作为赔偿责任前提条件的立法值得我国参考借鉴,同时对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顺序、法院酌定赔偿数额、惩罚性赔偿的范围等适用于我国的修法建议进行了可行性论证,并参酌德国法在理论及司法实践中的相关经验,系统阐述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实然面与应然面,以期对我国实务及立法提供一个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 著作权损害赔偿;实际损害;违法所得;合理许可费
中图分类号: D923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055X(2017)03-0000-00
doi:1019366/jcnki1009-055X201700000
一、我国著作权损害赔偿制度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76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权利人可以选择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或者一百万元以下数额请求赔偿。”根据这一规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有四种:一是实际损害法,即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害来确定;二是违法所得法,即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来确定;三是合理交易费用法,即以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来确定;四是依法酌定法,即由法院在法定范围内(一百万元以下)酌定。其中合理交易费用法是新引入的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这四种确定方法可以由权利人自由选择适用而无先后位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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