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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体系亟待对家庭暴力犯罪作为独立罪名

2017-09-14高俊英

魅力中国 2017年25期
关键词:施暴者罪名受害人

高俊英

摘要:家庭暴力的治理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 家庭暴力作为独立的罪名,有效治理家庭暴力。

主题词:家庭暴力;独立罪名;救助主体;民风建设

2016年3月1日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标志着我国家庭暴力仅仅作为家事的时代已经结束。是我国对家庭关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鼓励遭受家庭暴力的弱势群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并没有把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单独的罪名,而其他的法律中对家庭暴力的处理只能按照治安管理或者民法、刑法中的有关规定,这样就会让家庭暴力的施暴者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虐待罪,必须要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仅仅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明显量刑畸轻,相比较,刑法对一般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量刑,过失致人死亡的,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有故意的致人死亡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虐待罪不分情由的都比照過失来处理,量刑明显畸轻。而虐待家庭成员罪,需要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否则国家的司法机关是不主动介入的。这在很大程度上,给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保护造成了障碍,在家庭中遭受虐待的多为老人,孩子,或者妇女,他们在体力上存在弱势地位,而且法律意识很弱,不知道或者无法去司法机关告诉自己遭受虐待的情况,致使这种情况得不到司法机关的帮助。从而助涨了施虐者的嚣张气焰,甚至变本加厉。

二、《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定义的很全面,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想要认定这其中的某一种行为构成家庭暴力要有许多障碍,不如殴打、侮辱性谩骂、要求被害人证明达到经常的程度才能被认定为家庭暴力。而殴打要达到严重的程度才能被认定为家庭暴力。还要被打人证明,此处殴打是谁造成的后果,这系列的证明都成立,才能认定家庭暴力。

三、《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扩大了告诉主体:由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扩大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这比较以前只要求受害人本人告诉是有所进步.但多数家庭暴力有可能是突然发生的,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可能不在身边;或者很多家庭暴力发生在晚间,近亲属无法知道,而受害人正在遭受施暴者的殴打,无法通知亲属,还有近几年发生在大街上的殴打妻子的事件,情急之下无法联系到近亲属。有一部分人提出,是否有必要邻居或者路人也有权利告诉有关机关。我们看一下我国古代的地方治安,如果邻里有斗殴事件发生,邻居有报告地方政府的责任。我们现在没有把这种报告作为邻里或路人的义务,但是可以赋予他们以报告的权利。

四、《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实质上这些单位在当前并没有法律所赋予的处置家庭暴力的有效措施,上述这些单位没有执法权,面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基本是束手无策。而且自改革开放以来,基层的各级政府把经济建设作为首要任务,而忽视了其他文化和制度的建设。在公民眼里上述单位的权威,早已不像80年代以前。很多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性格暴虐,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根本敢管,或者有的去调节被施暴者骂出家门。这项看似好多机构处理家庭暴力的规定实际上是形同虚设。

这些涉及家庭暴力的法律,并没有把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单独的罪名。纵观整部以至《反家庭暴力法》:以批评、教育、为主、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仍然停留在建国初期那一系列体制上,这令人很是费解。法律是时代的产物,法律反应一定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制定应符合社会的发展,我国社会较之于建国初期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民由迷信盲从,变得自主意识增强,不像之前那样村委会,居委会一声号令,大家绝对积极响应了。而且近些年村民和居民越来越不把村委会居委会当做他们的上司了,大吵大闹甚至动手的事情也时有发生。此时还要依赖于建国之初的一系列村民居民的治理手段,是否显得与时代脱节,甚至幼稚可笑?有关家庭的法律应兼顾考虑家庭伦理 和民族心理,以及我国的文化传统。我国的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以及家国思想是我们民族得以延续都是精神力量,是我们国家得以冲破阻力,一次次突破困境的思想动力,传承家国情怀,传承优秀传统,要在家庭有关的法律中有所体现,并用法律手段使之强化。比如古代对孝敬老人的典范甲乙褒奖,使得人民有意识的效仿。而在当今社会,并没有这方面的明确的奖励与惩罚。而且在处理家暴问题时甚至不能做到和普通伤害一样。近来在网上引起强烈反响的孙子仅仅因为心情不好就疯狂打爷爷几十个耳光的案件,这个二十几岁的孙子仅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15—天的拘留,人民在愤怒和震惊之余是束手无策。类似的案件或者还不得不参照遗弃虐待的处罚标准,而遗弃虐待是一情节恶略或者严重为必要条件。而在司法实践中,要认定为严重伤害必须要达到重伤以上的后果,这样就使得许多恶劣的施暴者轻易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而得不到惩罚的施暴者认为他的这些行为可以继续,而且不光本身实施,还带坏了社会风气。这样就纵容了他们的违法行为,导致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救济。反家庭暴力法》仍然把家庭暴力作为告诉才处理的范畴,作为自诉案件,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制约了司法干预。在国外,家庭暴力,作为公诉案件。动用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力量,来对抗施暴者,而不是像我国,要受害人自己来担任调查取证,起诉对抗施暴者的责任。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体系亟待对家庭暴力犯罪作为独立罪名,以便更好的遏制家庭暴力,还家庭、社会一个良好的秩序。

参考文献:

[1]刘余香:“家庭暴力与法律规制”《时代法学》2004第5期

[2]郭义贵:“美国社会的家庭基立及法律对策”《法律评论》2005年第4期

[3]巫昌贞、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4]张传伟:“家庭暴力现象的法律规制”《中共济南市党校学报》2006年第二期

[5]肖丕国:《我国婚姻法设立别居制度构想》教育网

[6]王春光:“澳洲反家庭暴力法律机制及其启示”《法律适用》2004第10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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