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福利供给的定性与主体界定
——以武汉“道能幸福食堂”为例
2017-09-12谢俊杰游京颖
中国社会保障 2017年6期
■文/谢俊杰 游京颖
社区福利供给的定性与主体界定
——以武汉“道能幸福食堂”为例
■文/谢俊杰 游京颖
与纯粹公共服务或行政服务不同,社区服务主体是多元化的。因其种类和服务内容的不同,社区服务主体的地位及各自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近年,社会高速发展转型,家庭结构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独居成为社会转型期众多老人的现状,部分老人不愿甚至不能自行解决饮食问题。在实现丰富营养的膳食水平下,提供经济、实惠的“老年餐”供给,成为社区服务的内容之一。而准确界定“老年餐”供给的属性对于确定各方主体的职能及其权利义务至关重要。
社区“老年餐”供给的属性
“道能义工服务中心”是经武汉市民政局批准于2012年5月成立的一家公益组织,目的是整合社工(义工)资源、搭建社会公益活动的平台。2013年3月,道能义工服务中心发起“道能幸福食堂”公益项目,目的是通过助餐服务为社区老人提供“老年餐”,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提高独居老人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道能幸福食堂”从2013年3月15日在硚口区发展社区创办第一家,到现在已扩展到武昌区、黄陂区5家,还有两家正在筹建。
分析社区“老年餐”的供给,首先要界定该种服务的性质,不同的性质决定了不同的供给主体以及不同的权利义务。

萧军∕摄
一般认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等具体制度组成。其中,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社会化的福利设施和有关福利津贴,满足社会成员的生活服务需要并促使其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改善的一种社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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