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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建立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机制

2017-09-08田坤

红旗文稿 2017年15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

田坤

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反腐败专责机关,拥有监督、调查、处置等多项监察权力,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法治原则同样适用于监察机关。对国家监察权进行监督制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制度建设。

1.规范执纪执法,完善合署办公机制。现有的行政监察职能与检察侦查职能整合后,原有的违纪调查与刑事侦查紧密衔接,反腐败执纪执法的威慑、强制功能加大,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办案程序上,应该把严格依纪依法作为行为准则,坚持纪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规依法全面收集证据,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健全完善当事人人权保障制度。在事实认定上,坚持客观公正,准确掌握违纪违法事实,严格区分工作失误与违纪违法的界限。在定性处理上,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法律为准绳,违纪者受党政纪处分,违法者受法律制裁;坚决防止以党政纪处分代替刑事处罚,以刑事处罚代替党政纪处分的问题发生。

规范执纪执法就要严格实行纪法分开。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的监督检察,属于日常的监督活动,可与党内纪律检查的执纪监督并轨,并且只能采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等监督措施,不能使用限制或者剥夺被监督人人身自由、财产自由、通讯自由等强制调查措施。只有被监督人处于第四种形态即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才能按程序进入立案调查环节,并由监察机关采取留置等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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