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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异象与规制

2017-09-01郭丽清

法制博览 2017年8期

郭丽清

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理论上应该可以改变过去侦查人员极少出庭的狀况。但实践中,侦查人员仍经常通过出具“情况说明”的方式来补充证据链条,以规避其本应承担的出庭作证义务。《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侦查人员出庭制度的规定也较为零散和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支撑。因此,需立足我国国情及司法实践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进行合理规制与构建。

关键词:情况说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001-05

在我国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始终是一大难题,而作为特殊群体的侦查人员,在实践中要出庭作证接受法庭审查更是难上加难。我国长期以来也未能建立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侦查人员是否应出庭作证也一直存在争议。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发布,可以说是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新《刑事诉讼法》亦对侦查人员出庭进行作证作了相关说明。至此,有关侦查人员是否应当出庭进行作证的争论似乎可以尘埃落定。然而,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经常通过出具“情况说明”的方式来替代其出庭义务①。大多数的“情况说明”又不属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种类之一,却在司法实践中几乎达到畅通无阻的境界。新《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人员出庭的规定仍缺乏具体的操作性,甚至将《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之中阐述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修改成了“出庭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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