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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7-09-01赵杰

法制博览 2017年8期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的统称”①;这一规则对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当前已基本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具体机制上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建议我国实行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和非法实物证据不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

关键词:非法证据;人权;冤假错案;个人建议

中图分类号:D915.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243-01

作者简介:赵杰(1996-),男,汉族,四川人,大专,四川民族学院政法系。

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法学界已经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了,一个国家是否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在一定意义上已成为国家文明程度的认定因素。非法证据主要可分为: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内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一、我国目前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领域的特定现状

(一)大致界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排除范围

我国关于非法言词证据的界定方式主要是针对取证手段而言的。一般有:暴力取证;精神折磨的方法取证;用不人道的方法取证;使用药品取证等,通过此类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即被视为非法言词证据。但我国目前尚未完善对非法实物证据的界定,还存在一定法律真空。

(二)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诉讼阶段

在整个诉讼的过程中,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阶段均可以排除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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