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勘验笔录
2017-09-01孟宇新
法制博览 2017年8期
孟宇新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勘验笔录由持有人民法院证件的勘验人制作;在行政诉讼中,勘验笔录由法院的工作人员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制作;在刑事诉讼中,勘验笔录由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的侦查人员制作。本文以刑事诉讼中的勘验笔录为例,对于勘验笔录是否适宜作为人民法院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进行讨论。
关键词:勘验笔录;证据资格;传闻证据
中图分类号:D915.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167-02
一、勘验笔录的法律地位
在《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中虽未直言证据的概念,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证据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在我国,三大诉讼法都将勘验笔录作为了法定证据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都规定了证据包括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一种法定证据。
所以,勘验笔录是一种经查证属实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二、勘验与勘验笔录
以刑事诉讼中的勘验笔录为例。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和现场勘验笔录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5]31号)中的《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是公安部为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现场勘查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对原有《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和现场勘验笔录式样进行修订后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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