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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中间审判程序”

2017-09-01孙浩

法制博览 2017年8期
关键词:比较

摘要:德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发展和规定与我国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又有各自的特色。通过对德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中间审判程序”的分析与借鉴,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好的发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节约司法资源,促使犯罪分子回归社会的作用。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德国法;比较;中间审判程序

中图分类号:D93/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189-01

作者简介:孙浩(1994-),男,西华师范大学,硕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学。

一、对德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中间审判程序”的概述与分析

根据德国刑诉法第170条、第199条的规定,对于有可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无论犯罪嫌疑人和检察机关是否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在正式审判前都会由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法院组成合议庭,经过一个“中间审判程序”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在“中间审判程序”中,管辖法院对案件有完全独立的审判权,能够自由调阅案件所有证据材料和询问有关人员,按照审理结果自主做出是否开始审判程序的裁定。即管辖法院通过“中间审判程序”的审理是完全自主的,不受检察机关和当事人的干涉。

二、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决定程序的三大弊端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决定程序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核心,也是附条件不起诉相关规定中受争议最多的部分。纵观近年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其适用决定程序主要有附条件不起诉的有罪推断性质、适用决定主体之间无法相互制衡、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权使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三大弊端:

第一,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审查是带有有罪推断性质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是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而检察机关在考虑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时,必然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轻重程度,这已经将犯罪嫌疑人置于“有罪”的身份中。因为对犯罪嫌疑人定罪是专属于法院的权利,况且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不一定准确,因为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往往没有掌握案件的全部事实与证据。

第二,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主体之间权力无法相互制衡,检察机关一家独大。虽然我国要求附条件不起诉必须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但由于犯罪嫌疑人人身被羁押,财产也被扣押,使得犯罪嫌疑人即使觉得自己是无辜的,也往往会选择同意附条件不起诉,使得检察机关对不起诉可以起决定性作用。

第三,作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特色,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具有意见权。但是由于公安机关和被害人打击犯罪分子的主观性,公安机关和被害人通常不会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三、德国“中间审判程序”给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发展带来的启示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参照德国法的“中间审判程序”,引入法院监督,取消公安机关的意见权,修改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权,限制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查范围。

首先,我国刑诉法要求检察机关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期判断,这种“定罪量刑”不仅仅侵犯了专属于法院的审判权,而且未掌握全部证据的检察机关可能不能做出准确判断。所以,为了防止检察机关作出不准确的独断,应该给予法院对不起诉的监督权。“中间审判程序”就能很好的体现出法院的监督权。在“中间审判程序”中,法院完全可以依据自己掌握的案件事实与情况,对是否同意中止诉讼表态。因此,应参照德国法的中间审判程序,引入法院监督,可以规定为只要检察机关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法院就要组成合议庭审查检察机关决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合議庭可以查阅该案所有卷宗材料,询问或讯问相关人员和听取相关社会机构的意见,在这些基础上作出是否同意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其次,由于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分子的主观性,公安机关往往不会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使得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失去意义。所以,应当取消公安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权;虽然被害人惩罚犯罪分子、得到赔偿的迫切性也常常阻碍附条件不起诉程序运行,但是考虑到被害人对不起诉的意见权可以使得犯罪嫌疑人的赔偿尽快到位,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权应当保留但需要作出修改。可以修改为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权仅限于人身伤害和严重财产损失案件中;最后,我国也实行检察一体化制度,上级检察机关可以对下级检察机关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但是这种审查应该只限于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应当由掌握更多证据事实的法院进行,以防上级检察机关因证据不完善作出不当决定。

四、结论

通过对德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中间审判程序”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在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引入以“中间审判程序”为代表的法院监督,配合对公安机关意见权,被害人意见权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查权的删改,可以逐步改变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实践中难以适用和检察机关一家独大等弊端。使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节约司法资源、挽救犯罪分子、保持司法制度威慑力和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改造之间取得较好的平衡,使得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更好的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伦朝平.略论刑事不起诉制度法律地位及诉讼价值[J].国家检察院学院学报,2000.8.

[2]李彩君.德国不起诉制度浅谈[D].西南政法大学,2007.

[3]刘作凌.不起诉裁量制度的价值分析与重构[J].湖南商学院学报,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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