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性使用制度的国外困境
2017-09-01邹艳琴
法制博览 2017年8期
邹艳琴
摘要:“转换性使用”起源于美国司法实践,是一种著作权侵权的抗辩制度,近年来频频出现在我国学者对合理使用的个案研究当中。本文阐述了转换性使用的渊源与内涵变迁,分析了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境,最后从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价值出发,对转换性使用制度的本土化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转换性使用;合理使用;目的性转换;内容性转换
中图分类号:D971.2;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182-02
一、转换性使用的提出与内涵
“转换性使用”首次出现于美国最高法院是在一例著作权侵权案件——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案中①,当时法官将其作为判断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首要因素。此举直接对美国产生了冲击,一方面,大量的使用行为被免于侵权,创作环境极度宽松带来了音乐、美术、文学等各个产业的繁荣;另一方面,传统的合理使用判断方法发生了变革,其中最重要的“市场影响”因素逐渐被淡化,甚至在地方法院,不少法官将其等直接同于“合理使用”,许多错判一直被诟病至今。
至于具體内涵,在早年的判决当中,法官一致将其定义为形式、内容上的变更,但在近些年的判决中,改变目的的精确复制行为也被认为属于转换性使用,因而就出现了“内容性转换”与“目的性转换”的分野,且后者却越来越凸显出其地位,轰动一时的数字图书馆案便属于此类。
二、转换性使用认定的困境
(一)内容性转换认定的困境
内容性转换属于选择性复制,其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判断复制内容的多寡,但这一传统路径在新兴的挪用艺术领域愈发暴露出了不足,2014年Cariou V Prince案便是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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