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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下遗体捐献的医学伦理探析

2017-08-30周泰蓉陈静李蓝江

教育教学论坛 2017年31期
关键词:传统文化

周泰蓉+陈静+李蓝江

摘要:随着现代医学教育的发展和社会观念的改变,人们对遗体捐献的认识和意愿在逐步发生变化。但是传统文化下伦理认知与现代医学教学的现状间仍然存在诸多矛盾与冲突,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遗体捐献制度不规范,科普教育不足等多种原因阻碍了医学教育的发展。本文借鉴国外有关法律模式的概况与分析,以《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为例,结合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文情怀和现代社会主义观念进行探讨,从医学伦理角度对遗体捐献的制度建设问题提出思考。

关键词:传统文化;遗体捐献;医学伦理;法律模式

中图分类号:R-0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31-0095-02

一、遗体捐献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遗体捐献相较于西方来说开展较晚,加之许多因素制约,志愿捐献遗体的发展更加缓慢。由于医学院校扩招和遗体捐献制度不完善,尸体标本来源严重不足。有资料显示,像首都医科大学这样的医学院校每年至少需要50具尸体用于教学,10具尸体用于科研,但是每年自愿捐献的遗体只有30来具,甚至更少,远远不能满足需要。上海是我国遗体捐献开展较好的城市,尽管2014年登记志愿遗体捐献的人有两万多,但是最终捐献的只有近300具尸体,离需求相距甚远。

我国遗体捐献落后的原因由以下几个方面引起:一,传统思想地位突出,影响深远。封建社会的伦理要求和儒家思想的观念根植于人们心中,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以及保持着死要厚葬的认知,遗体捐献观念严重落后。二,遗体捐献的法律制度空缺,遗体捐献流程制度存在弊端。目前没有一部行之有效的遗体捐献国家法律。自《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出台之后,北京、天津、广州、山东、武汉等地也相继出台了相应的区域性法规,但都不完善,只是普遍强调了遗体捐献的自愿原则[1]。同时由于遗体捐献涉及遗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归属和死亡判断标准确立等法律问题,遗体捐献流程也是不尽如人意。三,遗体捐献所涉及到的医学伦理教育缺乏人文情怀。遗体捐献的伦理问题应该体现出医学伦理学十字原则,但由于办理遗体捐献手续复杂欠妥,遗体捐献使用的后续程序含混不清,工作人员的忽视与冷漠都导致遗体捐献滞后。

二、国外遗体捐献状况及法律模式借鉴

在器官捐献领域,西班牙是当之无愧的领先者,法国名列第二,德国、荷兰、奥地利组成的欧洲器官移植集团位居第三,第四是英国[2]。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器官移植及移植数量最多的国家,早在1968年就出台了《联邦遗体捐献法》后来又出台了《国家器官移植法》。国外在遗体捐献这一方面法律制度制定相对完善,目前的法律程序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完善遗体捐献的程序工作,重点加强知情同意权和强调退出权的建立;二是通过政府以及社会的投入保障遗体捐献实质工作的开展,引入配套平台设施。尤其注意的是,国外遗体捐献不仅只是体现在登记志愿遗体捐献及后续工作上,在遗体捐献机构内遗体捐献者自主选择的要求以及患者逝世前的支持性治療等临终关怀政策的实施更加反映了这一点[3]。正所谓先有社会后有法律,融入的人文情怀能带来更持久的社会动力。

三、遗体捐献中体现的传统医学伦理及其衔接

基于传统文化下的医学伦理探析,抛开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遗体捐献应充分灌注人文情怀和人文关怀等内容,而与遗体捐献相联系的医学伦理的“医者仁心,仁心仁术”无不体现出一个“仁”字。“仁”是中国传统文化下的理论精髓,“仁”继承和发展了儒家学说的思想。传统文化的医学伦理方面与现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强调的医学教育有着共通点。确立更多的医学伦理原则,汲取优秀的传统伦理精神,发挥现代社会强调的人文特点才能构建更和谐的遗体捐献体系。在医学教育以及遗体捐献的过程中对生命的敬畏、对奉献精神的感激、对遗体捐献者的尊重和崇敬,都应该成为医学道德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部分。遗体捐献从法律角度来看,也是作为公民生前人格权的延续。

四、应对的方法及解决途径——借鉴《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1.加快遗体捐献的国家法律出台。以《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为基点,《条例》中明确了具体范围,规范了人员和机构两个方面,确定了自愿、无偿、应用于医学科学三个原则,理清了捐献过程中的四层法律关系,分别是机构与捐献人的关系,机构与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捐献人与委托执行人以及政府对机构的行政管理关系。同时,由于遗体捐献涉及到的民事法律问题和法律责任需要解决,就需要有法律标准和依据制定捐献程序。制定明确法律调整的范围,包括生前死亡标准的确立,以及尸体捐献。其次从宏观方面把握,以理性的以及方便且严格的法律原则为开始,在注重法理严谨的层面上体现医学伦理的情理因素。从微观细节则主要分为遗体捐献人从自愿捐献到办理完毕捐献手续的步骤和捐献机构的设立到具体工作职责范围流程两条主线。其他的细节性问题及解决措施可以配套出台相应的规章条例加以补充完善。最后遗体捐献牵涉到的法律问题从性质上来说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且应该实行无偿自愿的原则;从实施方式上说有死者生前捐献、近亲属捐献和有关单位、个人捐献;还有捐献的手续如何办理、由谁办理以及捐献后能否强制执行等问题都需要综合考虑。《条例》第16条规定:捐献人死亡后,执行人应及时通知相应的接受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凭执行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出具殡葬许可证明。此条就可较有效地防止捐献执行人反悔[4]。通过法律和实践互相配合,不断修正改进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

2.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作用,明确各机关职责权限。比如可以引入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以体现其证明力和强制力,在遗体捐献中捐献机关、公证机关、捐献者及其家属加强合作加强政府的行政管理,监督执行机关开展工作使遗体捐献的实施管理办法公开透明的呈现在公众面前。

3.在遗体捐献流程中引入保险等社会机构,加强保险机构、执行机构与遗体捐献家庭三方机制的合作。在执行机构启动遗体捐献程序后,保险机构介入完善后续的困难家庭福利帮助,监督遗体应用的妥善处置。一方面保险机构能够对执行机构起到一定的制约,另一方面也能使遗体捐献家庭得到信息反馈,更好地服务遗体捐献工作。

4.加快建设遗体捐献制度规范,借鉴国外先进理论依据和技术,加大政府投入,建立健全遗体捐献机构和人员技术投入设备疏通遗体捐献的渠道。

5.加快医学院校人文素质教育,立足培养合格医学生的人文情怀。

6.加强科普教育和宣传,通过新旧媒体途径宣扬,和社会主义现代理念相印证,唤起公民的人文科学认知。

遗体捐献之路任重道远,为了医学教育的长足发展,让尸体这个“无语良师”更好的发挥其作用,不仅仅是志愿签字过完流程那么简单,而是要实实在在的落实到温暖的感情沟通上。在优秀的传统伦理下加强人文情怀的灌注,借鉴国外先进法律制度填补法律空白,让捐献行为有法可依,让遗体捐献志愿者和工作者受到尊重和认可,加快推进祖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詹东,王金德,李雪涛,段艳萍,曹珍珍,罗文东,邹华.遗体捐献的现实意义和人文反思[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1,(03):54-55.

[2]孙纪三.英联邦国家器官捐献相关法律的基本框架[J].实用器官移植电子杂志,2015,(02):88-92.

[3]黄飞.从国内外比较研究看人体器官买卖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的借鉴[J].法制与社会,2015,(30):271-272.

[4]张红兵,赵峰.论遗体捐献的法律问题[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3):11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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