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信托的法律障碍及其克服
2017-08-30李蕊
现代法学 2017年4期
摘要:农地信托着眼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土地承包关系的大前提下,将信托机制引入农地流转融资,以农地经营权为信托财产,以信托公司为受托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受益人,从而为解决农村土地改革困局探索了一条可供选择的制度路径。但是作为制度创新,实定立法对其尽付阙如,农地信托实践在主体资格、登记制度和监管体制等诸多层面遭遇障碍。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当务之急是夯实农地信托法律根基,明定信托为法定流转方式,并着重从委托人法律地位、受托人风险保障和激励机制、农地信托登记规则以及多主体协同监管体制等方面加以制度回应。
关键词:农地信托;农地经营权;农地流转融资
中图分类号:DF413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7.04.05
引言
不容置疑,当下掣肘我国农村社会改革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旨性问题在于农村要素市场扭曲。突出表象在于两个维度:一是作为农民最大财富的农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二是作为农村经济血液的资金资源供给严重不足[1]。2015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改革的关键在于农业结构的调整,调整的要旨在于农村资源要素的合理配置以及城乡资源的对接对流。
发端于2013年的农地信托实践探索的着力点正在于“农业供给侧”,是基于“三权分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语境的一种新型农地流转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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