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仲裁機構仲裁台商須注意「送達」
2017-08-22
台商 2017年6期
臺商所成立的台灣甲公司與中國大陸乙公司雙方透過「中外合資合同」的訂立,成立一家丙中外合資公司;然而,因中國大陸乙公司未履行「合資合同」內所約定的出資義務,台灣甲公司於是依照合同中所約定的「仲裁條款」,向中國大陸丁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台灣甲公司於仲裁程序中,應注意哪些「送達」問題?
解析
中外合資企業的參與合資者常於「中外合資合同」內約定發生糾紛時的解決,採用「仲裁」,此乃因透過仲裁機構仲裁與法院的訴訟相較,具有下列特點:(1)自願與靈活性、(2)民間性、(3)專業性、(4)保密性、(5)獨立性。
對於仲裁程序,台商須注意相關文件或程序之通知的「送達」。「仲裁程序的通知」乃指「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將「仲裁訊息」通知當事人及仲裁參與人,將仲裁文件「送達」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或稱相對人),俾便仲裁雙方當事人及仲裁參與人能知悉「仲裁訊息」,按時出庭,並在庭審中陳述事實及法律觀點,且主張權利(註1)。
大陸台商對於仲裁程序相關的通知,主要須認知:
1.仲裁通知:仲裁委員會應將仲裁申請書、證據資料寄送給仲裁被申請人,並要求被申請人在期限內提交「書面」答辯狀。
2.指定仲裁員的通知:仲裁委員會於接受申請人之申請的立案後,應向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發出指定仲裁員的通知。
3.仲裁庭組成後的通知:仲裁庭組成後,應向申請人及被申請人通知仲裁庭組成的情形(大陸《仲裁法》第13條),當事人如認為仲裁員有需要迴避的情形時(註2),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提出仲裁員迴避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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