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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仲裁规范的现状研究

2017-08-21孙晓楠

大经贸 2017年7期

孙晓楠

【摘 要】 立陶宛仲裁制度起步较晚,立陶宛《商事仲裁法》仅在1996年推出,2012年通过了新版本。相对于法庭诉讼,仲裁兼具有保密性、专业性、成本低、时效高等特点。至2013年,立陶宛设立了五个常设仲裁机构,根据VCCA统计,最常见的仲裁争议类型包括交易、建筑和工程、金融、保险合同和服务合同等。

【关键词】 立陶宛 仲裁制度 仲裁规范

一、立陶宛仲裁制度的立法依据

立陶宛仲裁程序的主要法律為《立陶宛共和国商业仲裁法》,该法于2012年6月30日生效,取代了1996年以前的版本,吸收了《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业冲裁法》(1985年版,包括2006年修订)的主要内容,旨在管理仲裁协议产生的法律关系,包括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国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等。除此之外,《立陶宛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也涉及到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院参与仲裁等问题。

根据《立陶宛共和国商业仲裁法》,争议各方可以自由确定适用于其争议的法律。指定的法律范围仅限该国的实体法(除非另有说明),而不是其冲突法规则。此外,仲裁庭须结合贸易习俗进行考量。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适用仲裁协议缔结地的法律。如果该地点不能确定,则适用仲裁地的法律。

二、仲裁程序规范

根据VCCA的仲裁规定,案件提交仲裁庭后六个月内须提出仲裁裁决。 据统计,2012年仲裁程序的平均时间约为七个月。

(一)仲裁程序的启动

根据立陶宛《商业仲裁法》第22至24条,除非当事各方另有约定,仲裁庭的诉讼程序应从仲裁庭收到仲裁请求的日期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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